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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九条规定: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该条款延伸解读就是,用人单位不得向被录用人员收取定金、风险金、抵押金(物)、保证金、报名费、登记费、培训费、集资款、服装费等费用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八十四条规定: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尽管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向求职者收取押金、培训费、服装费等费用,但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违规收取。还有骗子团伙利用求职者求职心切,骗取各种名目的费用,使求职者求职不成反而落得个被骗的结局。因此,凡是要交押金、培训费等各种名目费用的,求职者都要保持警惕,守好自己的钱包。
用人单位巧立名目违规收费固然可恨,但是求职者也应该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,不要因为求职心切而答应用人单位提出的违法违规要求。因为有些公司往往会钻政策空子,职能部门要监管得滴水不漏,难度很大。即便是执法部门介入处理,也需要有一个过程,求职者维权成本较高。
为了防止被骗子团伙或皮包公司所骗,在签订劳动合同前要尽可能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了解,遇到要交钱的,一定要弄清楚来龙去脉,以免急于求成而落入骗子的陷阱。